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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解建凯与张朝旭、梁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74号原告解建凯,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朝旭,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被告梁亚娟,女,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解建凯诉被告张朝旭、梁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解建凯诉称,2010年5月原告经朋友介绍与被告张朝旭认识,该被告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多次从原告手借款合计9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其归还了部分借款,现尚欠原告64500元至今未能归还。被告梁亚娟与张朝旭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前述借款。现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4500元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的住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被告梁亚娟提供离婚证一份,证明被告张朝旭已与其离婚,搬离该住所,现原告未能查找到被告张朝旭的详细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解建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退回原告解建凯。审 判 长  谢焕玲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