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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执字第00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王顺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王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162-1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住繁昌县。被执行人:王顺龙,男,住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王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顺龙长期外出无法联系,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82956元及利息全部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繁民一初字第01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全灿审 判 员  张建军代理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