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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宫显龙与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显龙,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宫显龙,男,1977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28595-7,住所地:哈尔滨市双城区周家镇街道。法定代表人王林松,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化农垦法院(2014)绥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宫显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款137722.56元、案件诉讼费2832.00元、���定费3000.00共计人民币143554.56元,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扣划到黑龙江省农垦绥化管理局财务结算中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奋斗支行08402101040002701账户上的存款158203.00元。具体如下:1、应赔偿款137722.56元;2、案件受理费2832.00元;3、鉴定费3000.00元;4、执行费2037元;5、执行中的2次公告费800.00元;6、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1811.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常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