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湘山支行与杨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湘山支行,杨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8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湘山支行。负责人张燚,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洪,客户经理。被告杨龙,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湘山支行诉被告杨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清偿欠款本息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湘山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杨龙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湘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湘山支行承担。审判员 彭乾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