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其民与石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民,石传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854号原告:李其民,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石传忠,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其民诉被告石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其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其民承担。审判员 汪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傅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