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一初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其民与石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民,石传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854号原告:李其民,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石传忠,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其民诉被告石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其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其民承担。审判员  汪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傅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