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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4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进文与陈立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进文,陈立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122号原告朱进文。委托代理人张小萍,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妮。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进文与被告陈立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粱 珍代理审判员  许文超人民陪审员  曹改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