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4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进文与陈立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进文,陈立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122号原告朱进文。委托代理人张小萍,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妮。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进文与被告陈立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粱 珍代理审判员 许文超人民陪审员 曹改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