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申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光俊、赵秀敏因与被申请人陆海军合伙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光俊,赵秀敏,陆海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000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光俊,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秀敏,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陆海军,男。再审申请人王光俊、赵秀敏因与被申请人陆海军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南民三终字第01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光俊申请再审称:(一)清单内容本身无法证实合伙结算后,王光俊欠其他合伙人款项。(二)清单内容有多种理解,原一审直接认定为债权凭证错误,二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对清单内容的理��问题。涉案清单上载明“以上总钱数有光俊支付”。清单由王光俊本人书写,王光俊对此不持异议。对于这句话的理解,陆海军称应理解为“应当由王光俊支付,王光俊当时尚未支付”,王光俊称应理解为“钱已经支付”。对此,本院认为,按照生活常理及一般逻辑,应当认定王光俊应支付而未支付款项。若王光俊在书写清单时已将款项支付的话,应当写明“上述款项已由光俊支付”,而非仅写明“有光俊支付”。王光俊称款项确已支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二审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并无不当。由于王光俊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其已经支付款项的证据,一、二审判决判令其按照清单内容支付陆海军相关款项并无不当。综上,王光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光俊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东哲审判员 褚大海审判员 张朝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