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运动与吴天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运动,吴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王运动,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出生,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吴天龙,男,汉族,1970年11月7日出生,个体,住平罗县。本院在执行王运动申请执行吴天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房管部门,被执行人吴天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吴天龙进行了司法拘留,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王运动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送达民调确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执行标的83590元,执行费1154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樊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