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新民初字第02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孟凡迪与辉山乳业(沈阳)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迪,辉山乳业(沈阳)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2930号原告孟凡迪。委托代理人丁贺,系辽宁君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辉山乳业(沈阳)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迪与被告辉山乳业(沈阳)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孟凡迪负担。审判员  朱晓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议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