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雷与邹兰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雷,邹兰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1243号原告:黄雷,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黄继成,农民。被告:邹兰云,女,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受理原告黄雷诉被告邹兰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雷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雷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雷负担。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