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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超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超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321号罪犯李超,男,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淮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李超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止。2011年5月31日经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18日止;2013年6月21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18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李超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超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自2013年2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4年7月记功,2014年7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2015年3月表扬。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尚可,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其罚金并未足额缴纳,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6月19日至2017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