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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洋、吴晨与安徽华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洋,吴晨,安徽华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1823号原告:张洋,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原告:吴晨,女,198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翔,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华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肖国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云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国虎,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洋、吴晨与被告安徽华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院认为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王新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彭昌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