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罗某某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97号原告曾某某。被告罗某某。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扶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明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吉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