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刘守建与昌黎县格楠快捷宾馆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建,昌黎县格楠快捷宾馆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661号原告刘守建,农民。被告昌黎县格楠快捷宾馆,住所地昌黎县东大市场西门对面。负责人李颖。原告刘守建诉被告昌黎县格楠快捷宾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佟德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刘守建诉称,2014年6月24日。原告为被告施工隔断玻璃安装工程完工,结算后被告欠原告工资及工程费14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2014年10月10日,被告负责人李颖亲笔向原告书写欠条一张,言明2014年11月份前结清,但被告一直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工资及工程款14000元及迟延给付的利息32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昌黎县格楠快捷宾馆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4年10月10日欠条一张(红色油笔书写),内容为:今欠刘守建工费14000元(一万四仟)元整,于11月之前结清。格林宾馆,李*(该字书写潦草,原告称系李颖书写),2014年10月10日)。2、特种行业许可证照片一张。上标明昌黎县格楠快捷宾馆法人代表李颖,经济性质个体。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核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原告刘守建为被告施工隔断玻璃安装工程,经结算后被告欠原告工资及工程费14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2014年10月10日被告负责人李颖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今欠刘守建工费14000元(一万四仟)元整,于11月之前结清。格林宾馆,李*(该字书写潦草,原告称系李颖书写),2014年10月10日。该款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另查明,昌黎县格楠快捷宾馆与格林快捷宾馆为同一宾馆。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施工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刘守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全额支付报酬的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应自被告出具欠据后未履行给付义务之日(即2014年12月1日)起,以本金14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昌黎县格楠快捷宾馆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昌黎县格楠快捷宾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守建拖欠工费款项14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以本金14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佟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