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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孙广顺与王瑞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广顺,王瑞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46-1号申请人孙广顺,男,1960年5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瑞芝,女,1962年4月29日生,汉族。孙广顺与王瑞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禹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10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王瑞芝的银行存款80000元及利息;如不能执行,则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刁军生审判员  户志刚审判员  朱永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倩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