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新敬与张伟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杨新敬。被申请人张伟。2015年5月1日13时许,杨新敬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巨广线陈家湾路口南侧60米与张伟驾驶冀E×××××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杨新敬受伤。现杨新敬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伟驾驶冀E×××××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伟驾驶冀E×××××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张新柱代理审判员李洪起人民陪审员夏红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张立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