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南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曹某某、陈某某与康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陈某某,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刑初字第10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某,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云智,男,41岁。被告人康某某,男,1992年1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钟德贵,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某、陈某某与被告人康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某、陈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某、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志红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杨小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