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牛民初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侯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道路交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侯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276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1983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威远县。被告侯某某,男,汉族,1977年9月2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三台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贤德本院收到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侯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道路交通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