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立保字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谈锐丁与叶红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谈锐丁,叶红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立保字62—1号申请人谈锐丁,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委托代理人谈惠珠,女,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是申请人的女儿。被申请人叶红圣,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申请人谈锐丁与被申请人叶红圣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谈锐丁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叶红圣价值1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谈锐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叶红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戴某某所有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五堡村委会某房屋一间(面积:53.19平方米)。本案财产保全费120元,由申请人谈锐丁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汝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素梅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