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彭国华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彭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1377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顾雪金,行长。被执行人彭国华,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293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彭国华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与彭源、彭鑫宇共同共有的房产一套。二、��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段宝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