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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文斌与被告张虎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文斌,张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212号原告贾文斌。被告张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文斌与被告张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依法向原告送达催交、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七日内补交诉讼费2720元,现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下剩1360元由原告贾文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建华代理审判员  高仲荣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亚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