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慧与钟香宾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钟香宾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136号原告:李慧,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委托代理人:陈新淼,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香宾,住江西省大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诉被告钟香宾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撤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李慧负担。审 判 长 郑晓婷代理审判员 钟尉函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