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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何大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大军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虞刑初字第394号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大军,电工。因本案于2015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辩护人陈松,绍兴市上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5)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大军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跃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大军及其辩护人陈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何大军在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孟尝村上桥头一公厕边上,采用剪刀剪的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上的电缆线8米,价值人民币3808元,造成40户居民、1家工厂停电9个多小时。2、2014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何大军在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盛茂村任岙一田畈里,采用剪刀剪的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上的电缆线20米,价值人民币7300元,造成60户居民、6家工厂停电10个多小时。3、2014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何大军在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谢桥村一路边,采用剪刀剪的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上的电缆线8米,价值2584元,造成212户居民、12家工厂停电8个多小��。4、2014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何大军在绍兴市上虞区永和镇麻岙村麻岙水库附近一养殖场边上,采用剪刀剪的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上的电缆线30米,价值人民币6720元,造成11户居民、12家工厂停电8个多小时。5、2014年12月25日上午,被告人何大军在绍兴市上虞区永和镇麻岙村麻岙水库附近一养殖场边上,采用剪刀剪的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上的电缆线6米,后被人发现弃电缆线逃跑,价值人民币2520元,造成11户居民、12家工厂停电9小时。综上,被告人何大军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5次,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2932元,共造成334户居民、43家工厂停电,停电时间合计长达45个多小时。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大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被告人何大军供述,证人董某、郑某、朱某均、陈某、姚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草图和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及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和照片,丰惠供电所证明及配电清单和用户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被告人何大军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大军以盗窃方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大军归案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就上述从轻情节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大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止);二、责令被告人何大军退赔给绍兴市上虞区供电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二千九百三十二元;三、扣押在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作案工具:电线剪刀一把、老虎钳一把、美工刀一把,电工安全带一条、电线杆攀登高鞋一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冯尧土审 判 员  任其良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银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