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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作平与杨贵福、万立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作平,杨贵福,万立彬,佛山市益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77-2号原告:王作平,男,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合作,公民身份号码:×××4114。被告:杨贵福,男,汉族,住广东省平远县,公民身份号码:×××1633。被告:万立彬,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010。被告:佛山市益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刘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朱杰勇。委托代理人:周毅英。原告王作平与被告杨贵福、万立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根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的申请,追加了佛山市益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由于本案的处理需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最终审结,故本案于2015年1月21日中止诉讼。现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作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作平负担。审判员  叶再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可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