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649号原告常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延山,系辽宁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宗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常某某、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某某诉称,原、被告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育有一女刘某甲,但是婚姻中被告经常与原告争吵,导致双方感情不合,至今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很好,孩子还小,原告可能是因为生气才要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刘某甲,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2015年5月4日原告常某某来院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常某某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生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常某某主张离婚,要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只要双方慎重对待离婚,都站在对方的立场替对方着想,加强理解和沟通,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原告常某某放弃离婚的念头,双方的感情是有可能和好如初的。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常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常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宗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晨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