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一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衍江诉被告刘尧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衍江,刘尧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一初字第763号原告刘衍江,男,197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刘尧森,男,199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衍江诉被告刘尧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衍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衍江承担。审判员 李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