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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刘永军、潘明兰等与张义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军,潘明兰,刘蒙蒙,张义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军。申请执行人潘明兰。申请执行人刘蒙蒙。被执行人张义菊,无业。本院在执行刘永军、潘明兰、刘蒙蒙申请执行张义菊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经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赔偿款,并由案外人李忠提供担保,在还款期间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按照约定给付赔偿款,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数额。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