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林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付英涛,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忠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祝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