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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林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付英涛,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忠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祝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