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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马守河与韩绪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守河,韩绪鹏,魏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马守河,男,生于1956年11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韩绪鹏,男,生于1978年4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魏艳红,女,生于1977年12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张圣伟,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守河与被告韩绪鹏、魏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守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守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由原告马守河负担。审判员  姚海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