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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启平原告张启平与如皋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平原告张启平,如皋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00164号原告张启平原告张启平。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陆海峰。委托代理人邱斌。原告��启平诉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张启平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启平于2015年5月21日以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已向其公开其所需信息为由已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启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平撤回对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启平负担。审 判 长 ��刘俊审 判 员 苏  海人民陪审员 穆 亚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 玲 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