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正中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正中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365659元,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59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3月,本院依法向协助义务人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人公司发出提取被执行人债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同年5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强制措施。另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可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凤杰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顾红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