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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刑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冯某、高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升,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扬广刑初字第0014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升,男,1972年9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72********,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潘村镇柳塘村***号。200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6年10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无业。2013年11月因盗窃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广检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升、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永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升、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冯某升提议并与被告人高某共谋盗窃,盗窃款物销赃后均分。后两被告人先后多次至扬州市广陵区文昌阁附近商户,相互配合,采用由被告人冯某升掩护望风,被告人高某实施盗窃的方法,盗窃作案3起,共计窃得人民币700元左右、三星9103手机、苹果5S手机、华为手机各一部。经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合计人民币2716.84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6月22日中午,被告人冯某升、高某在扬州市文昌中路时代广场一楼卓多姿女装店内,采取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陈某青绿色挎包一只,内有人民币300元左右、三星9103手机一部等物品。经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3.33元。2、2014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冯某升、高某在扬州市文昌广场肯德基店内,采取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挎包一只,内有人民币200元左右。3、2015年1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冯某升、高某在扬州市文昌中路时代广场热风店内,采取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徐某挎包一只,内有人民币200元左右、苹果5S手机一部、黑色华为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483.51元。2015年1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冯某升、高某再次至扬州市文昌阁附近寻机作案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冯某升、高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升、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两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被害人陈某青、李某、徐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升、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冯某升、高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冯某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曾因盗窃受法律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升、高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冯某升、高某退赔赃款,发还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玉琳人民陪审员  蒋凌梅人民陪审员  沈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