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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民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杨家顺与淄博博山沐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家顺,淄博博山沐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民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杨家顺。被执行人:淄博博山沐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法定代表人:焦卫东,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家顺与淄博博山沐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2日作出的博劳人仲案字(2014)2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依据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博劳人仲案字(2014)20号仲裁裁决书申请的(2014)博民执字第44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焦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