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阜南邮政储蓄银行与杨彪、周涛、骆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南县支行,杨彪,周涛,骆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6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朱奇,行长。被执行人:杨彪。被执行人:周涛。被执行人:骆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7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5日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杨彪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彪银行存款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效军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乔印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