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娟娟与吴瑶瑶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娟娟,吴瑶瑶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保字第00033号申请人刘娟娟,422121194610250425。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占才礼,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等。被申请人吴瑶瑶。申请人刘娟娟因与被申请人吴瑶瑶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瑶瑶所有的位于黄冈锦绣星城1号楼(房号为1-1-1902)房屋一套及编号为JK229号车位、牌照号为鄂J0B0**雷克萨斯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与余建中共有的位于黄州区西湖二路特1号的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娟娟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吴瑶瑶所有的位于黄冈锦绣星城1号楼(房号为1-1-1902)房屋一套及编号为JK229号车位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吴瑶瑶所有的牌照号为鄂J0B0**雷克萨斯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三、对申请人刘娟娟与余建中共有的位于黄州区西湖二路特1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0213**号)作为担保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丽霞审判员 裴 展审判员 林更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