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15-996霞浦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诉连明明商品房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霞浦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连明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996号原告霞浦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松港街道东兴社区福宁大道32号百花新村B号楼B-4,组织机构代码56731065-9。法定代表人林小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华祥,男,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州市仓山区,系原告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林晓榕,女,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福州市长乐市,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连明明,女,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霞浦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连明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霞浦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霞浦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0元,由原告霞浦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