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承德市寿王坟宏鑫选矿厂与高永林、孙钰钧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寿王坟宏鑫选矿厂,高永林,孙钰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寿王坟宏鑫选矿厂。负责人:孟令民。被执行人高永林。被执行人孙钰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3)承民终字第008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停止侵权,不再进入承德市寿王坟宏鑫选矿厂厂区,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承民终字第00887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庄田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卜新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