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七民初字第9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邵家文与兰州联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家文,兰州联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90045号原告邵家文(曾用名邵小飞),男,汉族,1979年出生,系兰州安博人力资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高汝学,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联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178号省二建大厦1001-1006室。委托代理人王宇,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家文诉被告兰州联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家文以被告提供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家文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家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家文承担。审 判 长  杨俊利审 判 员  钟利平人民陪审员  杜春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雪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