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民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浚县黎阳爱菲梦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金初字第8号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城镇黄河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文献,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郑伟,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申请撤诉。被告浚县黎阳爱菲梦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燕山路中段。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浚县黎阳爱菲梦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浚县黎阳爱菲梦制衣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512900元并支付利息2377078.2元。2015年5月13日,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被告浚县黎阳爱菲梦制衣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000000元。2015年5月21日,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浚县黎阳爱菲梦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谷朝宪审判员 运文静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瑾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