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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柯春喜危险驾驶一审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瑞刑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某某,男,汉族,瑞昌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前科劣迹情况强制措施:无前科,2014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瑞昌市教委边与陈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刮蹭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柯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坦白情节,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董泽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可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