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初字第0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榭雨苑业主委员会与殷风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榭雨苑业主委员会,殷风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1530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榭雨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北榭雨街89号。负责人熊钰明,该业委会主任。被告殷风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榭雨苑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殷风月迁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榭雨苑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殷风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榭雨苑业主委员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殷风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榭雨苑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殷风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榭雨苑业主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惠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