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执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查琪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查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7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13号。负责人陈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志荣,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糜志豪,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查琪。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查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查琪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84863.82元及利息、滞纳金(至2014年8月26日的利息16395.59元、滞纳金20836.29元,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二、查琪偿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9113元。上述项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4元,公告费565.6元,合计诉讼费3539.6元,由查琪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4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的房产有抵押贷款本案中不宜处置:并在常熟市公安局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且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本院有多件案件在执行;现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134748.3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商初第01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