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湖北力邦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左恒、武汉生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力邦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左恒,武汉生,侯俊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229号申请人湖北力邦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洞庭街。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薇薇(一般代理),湖北力邦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曹鸿翔(一般代理)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左恒,被申请人武汉生,被申请人侯俊,申请人湖北力邦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左恒、武汉生、侯俊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北力邦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人武汉瑞邦金融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98号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3栋1单元18层1室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力邦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左恒、武汉生、侯俊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湖北力邦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人武汉瑞邦金融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98号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3栋1单元18层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建筑面积285.71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丹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