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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柴晓斐与胡军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晓斐,胡军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536号原告:柴晓斐。委托代理人:张利权,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维,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军立。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晓斐诉被告胡军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柴晓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