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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黄木林,黄志雄与温通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木林,黄志雄,温通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362号原告黄木林,男,汉族,1962年9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原告黄志雄,男,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被告温通彩,女,汉族,1955年2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木林、黄志雄诉被告温通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被告已经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木林、黄志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木林、黄志雄负担。审判员  邓文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