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唐某与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唐某,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退休工人,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孙某,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王府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某诉被告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唐某于2012年5月1日签订钻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被告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原告唐某进行赤峰市松山区季家沟多金属矿勘查工作中的部分钻探施工;钻探工作的费用及安全由赤峰市松山区关家营鑫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被告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赤峰市松山区关家营鑫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应款项到位情况支付原告唐某相应比例工作费用;被告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其进行管理和钻探费用的支付,不负责垫付钻探施工费;原告唐某自愿承担由于赤峰市松山区关家营鑫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推迟拨付钻探工程款所带来的资金风险;原告唐某自备全套钻探工程施工设备,按照被告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技术、时间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钻探施工;钻探工程单价为每米380元,当被告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赤峰市松山区关家营鑫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拨款后分期支付给原告唐某,待工作全部结束经检查验收合格后,赤峰市松山区关家营鑫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拨款全部到位后十五日内按照实际完成工作量结清全部施工费。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以赤峰市松山区关家营鑫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赤峰市松山区关家营鑫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勘验费537.38万元。现该案正在审理中。因本案需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黎黎审 判 员 王 亮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笑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