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德峰与王继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峰,王继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刘德峰,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户籍所在地单县,现住单县。被告王继超,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现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峰诉被告王继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刘德峰负担。审 判 长 王继来审 判 员 许春雷人民陪审员 张 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景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