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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旭红与王先华、何正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旭红,王先华,何正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097号原告吴旭红。委托代理人刘绍权,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先华。被告何正元。原告吴旭红诉被告王先华、何正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旭红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吴旭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旭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吴旭红负担。审判员  王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