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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孙猛超与孟二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猛超,孟二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2732号原告孙猛���,农民。被告孟二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猛超诉被告孟二利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猛超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猛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猛超撤回起诉。诉讼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孙猛超负担。审 判 长  薛连海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李增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云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