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孙猛超与孟二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猛超,孟二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2732号原告孙猛���,农民。被告孟二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猛超诉被告孟二利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猛超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猛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猛超撤回起诉。诉讼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孙猛超负担。审 判 长 薛连海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李增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云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