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盛某某与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盛某某,住长白县。被执行人陈某某,住临江市。申请人盛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执字第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光华审 判 员 尹晓军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秦丽南 更多数据: